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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

山西:7月1日起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出处:山西新闻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6-29 15:16:47

    日前,山西省环保厅、山西省质量监督局联合发布《关于在全省范围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要求,2+26个城市(太原、阳泉、长治、晋城)201831日起执行大气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山西省其他城市自201871日起,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现有企业中,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执行要求如下: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企业以及在用锅炉,自201810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炼焦化学工业现有企业,自201910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